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jinsihou金 699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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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3月28日消息,《》获悉,为了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宣布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公告自3月27日起实施。

依据公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公告要求,申请开展退货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

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退货商品应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注意到,除了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之外,海关还针对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发布了新公告。该公告自3月28日起实施。

依据该公告,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以下为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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