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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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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篇1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篇2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出品 | 探客Tanker
作者 | 王颖
编辑 | 蛋总
俗话说法律服务电商,清官难断家务事。近几年,随着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人们的生活更为有序和谐,而司法领域也有法律服务电商了极大的发展,尤其是对AI技术的运用。
客观来说,作为专业性极强的行业,法律和医疗行业类似,即使辅助器材再先进也需要医生的指导。换言之, 科技 再先进,也离不开人的作用。这一点在法律行业中则体现得更加明显,因为一个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法律条文,甚至还与风俗民情、人间冷暖有关。
不过,现如今AI走进司法领域是大势所趋。
“司法领域其实是非常适合使用AI的,一个案件的审理有大量的文书工作,需要上交大量的证据文件,AI在这其中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迅速完成案情记录、证据梳理这些工作。这对提升案件的审理效率有极大的帮助。”AI开发工程师李英杰告诉「探客Tanker」。
但法律 科技 一直都不是AI应用的热门赛道,我们似乎很少听到关于“AI+司法”的重大研发结果和投融资事件。对于一个行业壁垒高、技术难度大的领域来说,这是无法避免的客观规律。
随着信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和法律 科技 的双驱动,“AI+司法”这一细分领域在整个智能产业中的优先级正在不断上升。今年4月初,国内专注法律领域的人工智能创企“幂律智能”宣布完成了近6000万元的A轮融资。
“AI技术在法律行业中的应用会越来越深入,且长期会带来巨大的行业变化。我们期待团队不断完善产品,且拓展更多应用场景,给行业带来更多赋能和提升。”领投了幂律智能本轮融资的源码资本黄云刚表示。
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人工智能和法律结合的应用出现了。当时一个名为“Slip-Up”的系统诞生,它的主要用途是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不过,在当时Slip-Up更多的还是展示了一种实验意义,没有具体落实到法律实践当中。
其实,在过去几年里,全球法律 科技 领域的发展势头可以称得上良好。2019年1月15日,福布斯发表文章称,2018年全球法律 科技 领域的融资额达到了16.63亿美元,与2017年相比实现了713%的爆炸式增长。
虽然全球市场火热,但国内的法律 科技 领域却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甚至至今在中国法律 科技 领域里,仍只有华宇软件一家活跃的上市公司。不过,从华宇软件2020年第三季度财报可以看出,法律 科技 板块的订单正在迅速回暖,同比增长了59%。
“我近几年的案件基本上是通过网上实现的,比如在网上立案、交费、提交证据材料、证据交换、开庭辩论、质证、电子签名接收诉讼文书、调解协议、网上送达、网上阅卷和调卷等。”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郭荣珍律师对「探客Tanker」说。
随着AI技术飞速发展,司法领域也逐渐开始顺应趋势,出现了AI侦查、AI法官等应用。但国内最早涉及法律 科技 领域的应该是“法律电商”——自2010年电商行业兴起后,出现了不少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合同草拟等服务的商家。
但由于法律服务的特殊性,法律电商逐渐式微。近几年,随着技术投资在政府行为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对于To G的AI公司来说,有望迎来订单的持续高增,且在信创领域爆发增长的同时,法律 科技 也愈发值得期待,AI正在不断拓展法律服务方式的新维度。
据「探客Tanker」了解,目前AI在司法中的创新实践不少,主要包括用来分析案情的算法模型、遍布城市角落的智能摄像头以及用于法庭审理的智能法官。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不断深入,智慧诉讼服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的主要方式,这也让人们充分享受信息化带来的“数字红利”。
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李升成律师对「探客Tanker」说法律服务电商:“对AI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我非常看好,从最高院到民间律所也都在追求法律适用智能化,尤其在大数据应用方面。但是要完成替代,既没有法理依据,也会有极大道德风险。”
不过,AI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虽广,但一直都没有“爆款”出现,虽然市场潜力巨大,但玩家们又没有找到可以迅速变现的商业模式。
2020年3月,曾经融资4亿多人民币的知名法律软件和律师事务所初创公司Atrium宣布倒闭,又给这个还没发展起来的新领域浇下了一盆冷水。这也迫使法律 科技 从业者和资方开始重新审视——“AI+司法”到底是泡沫,还是风口?
当AI技术不断渗入各行各业,就意味着在法律 科技 领域内,不止相关的法律服务公司在开辟这一新市场,就连 科技 巨头也纷纷入局想分得一块蛋糕。
其中,最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事情,就是阿里巴巴用AI技术仅花了1秒便完成600份合同审查,秒杀8位专业律师。
2019年,阿里达摩院推出“AI法官”研究成果,发表在了信息检索领域的顶级学术会议SIGIR官网。不止如此,2018年阿里巴巴还在杭州成立了为法院提供SaaS服务的共道 科技 。
与阿里巴巴看中技术研发不同,腾讯把重点放在了利用AI进行合同审查和电子签约上。 2017年,腾讯与快法务达成战略合作,为客户提供“法律电商”服务;2019年3月,腾讯还和老虎基金联合领投了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法大大。
而京东则是在2018年9月就发布了基于其自研语音识别技术的法律机器人“法咚咚”。
据「探客Tanker」了解,法咚咚可以运用AI算法对法律问题进行智能分析,并且作出精准回答,同时可以主动向用户推送与提问相关的法律知识。此外,它还能通过不断的自主学习更新知识库,为用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从上述 科技 巨头的举措及相关应用来看,“AI+司法”似乎是大势所趋,而目前AI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囊括了智慧审判、智慧审管和司法大数据等几个方面,确实正在为司法领域提高工作效率。
2018年7月,浙江出现了首例AI破案的案件,6年来一直没抓获的非法“电鱼”犯罪嫌疑人被阿里云ET城市大脑发现了行踪,助力警方成功抓捕犯罪嫌疑人,这个涉案金额超过60万的案件终于告破了。不仅如此,2019年深圳南山警方还通过AI算法成功侦破了一起网络交友诈骗案。
除了作用于案件的侦破环节,AI也走进了法庭。
AI进入司法领域后,传统的线下法院立案、审理等环节都转向了线上。
在立案阶段,网上立案、交费不仅方便快捷,而且节省了需要去法院窗口等待的时间;在庭审阶段,一台笔记本、一部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实现开庭。
不难看出,对企业和个人来说,线上庭审的审理过程更加方便快捷,还可以节省诉讼成本。
“我一开始是非常抵触AI审理的,因为很多办公软件操作都不熟练,甚至不会用,浪费了大量时间做证据材料整理,证据的电子化。”郭荣珍律师对「探客Tanker」表示,她在初期接触AI审理时,其实心里是很排斥的,但如今也接受了这个行业发展趋势。
AI审判无疑在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减少办事环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司法领域的智能升级还面临一些尚未解决的基础问题,包括智能化水平不高、各地数据信息尚未打通等等,而这其中更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是——在AI技术的运用中,如何兼顾情与法?
《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司法审判领域,“人机合作”的审判模式或将成为常态。
“人机合作的审判模式可能会成为一种常态。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人工智能起到的还是辅助的作用。特别是针对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人工智能可以快速的实现记录、检索和梳理。但对如何裁判、如何梳理案件焦点问题,还是需要法官自主完成的,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裁判过程、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郭荣珍律师告诉「探客Tanker」。
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间,大量的在线诉讼服务确保了诉讼参与人和法院干警的 健康 与安全,同时推动了 社会 秩序的恢复。自2017年北京、杭州和广州的互联网法院陆续成立以来,AI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不少突出成绩。
“客观来说,AI应用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会越来越丰富,但从目前的技术来看,完全依赖AI进行审判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很多案件涉及到伦理和 情感 ,机器虽然客观,但很难具体事件具体分析。”李英杰对「探客Tanker」坦言。
未来,可能所有案件都可以通过网络以AI审理的方式来实现,但目前来看,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更适合。
“如果AI法官在技术上可行,那么作为一种民事案件争议双方预审(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方式,或许是一个可行性方向。”李升成律师对「探客Tanker」表示。
“如果打个比方的话,那就是法律服务电商你做一个AI预审,相当于你到医院看病,先做一个CT、心电图或脑电图,这些检查的报告单上也会做出一个大概的诊断结果,但它同时会注明——要以临床医生的诊断为准。这只是机器的诊断结果,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李升成律师进一步解释说。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AI算法会不断提升,AI能做的工作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就需要我们构建完善的审查制度,对审理结果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复核审理。
最终,“AI+司法”可能要做到的是——将 情感 价值与法律价值进行二元分割,把 情感 的问题交给人,把法律的问题交给机器人。
*文中题图来自:摄图网,基于VRF协议。
关于法律服务电商和法律服务电商发展前景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法律服务电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法律服务电商发展前景、法律服务电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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